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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编制发布疫情防控工作导则&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1-08-27 19:01:48 浏览数:

  济宁市编制发布疫情防控工作导则 2020-02-05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观念,坚定信心、冲锋在前、科学防治。为进一步做好济宁市畜牧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往特别是近几年来突发公共事件疫情防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从防控规定、人员管控、畜牧业现场管理、疫情处置等四个方面,编制了《济宁市畜牧兽医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力求最大程度的减少畜牧从业人员健康危害,最大程度的避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需求。

 《导则》全文如下。

 前

 言 为做好济宁市畜牧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

 疫情防控工作,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往特别是近几年来突发公共事件疫情防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编制了济宁市畜牧兽医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最大程度的减少畜牧从业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最大程度的避免我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需求,对畜牧兽医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明确要求。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4 基本规定;5 人员管控;6 畜牧业现场管理;7 疫情处置。

 本导则要在符合规划布局前提下落实;本导则为暂行本,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一

 总

 则 为了规范济宁市畜牧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从业场地及人员。

 三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济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

 基本规定 4.1 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对各类畜牧兽医行业从业场所实施封闭式管理,确需车辆及人员进出的,实行“通行证”制度,并按照所在地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消毒及检测等防控措施。从业场所要同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严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从业场所必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防控要求。

 4.2 从业单位对场所现场疫情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4.3 从业单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疫情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4 从业单位必须掌握每名职工的健康状态、节假日期间出行和参加集会聚会情况,做好登记,并根据实际采取相

 应措施。

 4.5 从业单位必须排查确认职工节假日期间密切接触者中是否有重点疫区来源地人员,做好登记,并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4.6 从业单位必须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并建立消杀工作记录。

 4.7 从业场所要严格制定工作人员进出场计划,明确工作人员进出场时间、人数。

 4.8 从业场所要做好工作人员进场前消毒用品的准备工作,根据人数配备口罩、体温计、毛巾、药香皂、消毒药水、防疫药品等。

 4.9 从业场所要严格制定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通畅。

 4.10 从业场所要做好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委员会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4.11 养殖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死亡情况及时上报。

 4.12 从业场所需要采购原料等物资的,疫情解除之前严禁从湖北省等疫区进行采购。

 五

 人员管控 5.1 从业场所必须建立入场审查机制,对入场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筛查。

 5.2 严格落实每天全员实名制登记制度,对进出场人员的姓名、居住地、来去方向(包括途径地点)、交通方式及

 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

 5.3 门岗值班人员要严格落实登记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5.4 对场内工作人员,建立健康监测和严格外出制度。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立即采取隔离、送医等应急处置。

 5.5 外地来济工作人员需隔离居住 14 天以上,隔离期满经确认身体状况良好后方可按照程序进入场地。

 5.6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外出,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登记后由专职采购人员负责统一购进。

 5.7 专职采购人员外出采购时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专职采购人员归来后做好全面的消毒,检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场地。

 5.8 食材采购人员不得接触、购买野生动物,并避免去活体动物(尤其是活禽、野生动物)等市场采购。在购买食材时避免接触活体动物,鼓励采购大型超市食材,留存食材合格证明或保质期,并严格登记做好记录。

 5.9 对配送饲料、兽药、原料、物资等外来人员,车辆进场后对车辆进行消毒,车上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并不得出驾驶室,由场区人员接收和装卸。

 5.10 工作人员加强对个人防护,勤洗手,工作结束后、打喷嚏后、饭前便后、点击手机或键盘后,等等,按七步洗手法勤洗手。

 六

 从业现场管理

 6.1 建立起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督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倒查环节落实责任,出现疫情的,要从重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2 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并每天保持 2 次以上消杀频率,并建立消杀工作台账,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做好消杀记录。

 6.3 建立职工食堂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实施按班组错峰间隔就餐,倡导单桌就餐,避免交流交谈,减少人员聚集。

 6.4 建立进出车辆、人员,登记、消杀防疫制度。减少出入口,原则上应保留 1 个出入口,进厂测温登记、出厂测温登记,进出厂人员要一一对应,不得缺漏。原材物料进厂时,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消杀,并到指定区域进行接洽,接送货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司机及押运货人员原则上不下车,必须下车者,到专设的休息室休息,不得四处走动,减少厂内职工与外界人员接触。无特殊情况,外界人员不得进入厂区,确需进入的,必须由企业防疫专职负责人同意,并做好个人防护。

 6.5 从业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明白纸张贴、发放。要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立疫情防控专题信息发布栏,要定期制作疫情防控知识和动态情况明白纸、印发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简报,发放到每一名职工。

 6.6 从业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利用钉钉、微信、QQ 等平台,建立职工防疫交流群,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布正面、权威、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信息,消除员工恐慌心理。疫情结束前,不召开职工大会,不办聚会聚餐,不搞集体活动。尽量压减小型会议数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推行“网上办公”和“视频会议”。内部员工要限定工作区域,不得相互串岗、互访。

 6.7 从业单位、职工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社区(村)开展联防联控,服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6.8 从业单位要做好日常监测、防控工作,坚持进场消毒和测量体温。在厂门口设立检查监督岗,明确专门人员,配备测温计和消杀用品,在疫情警报未完全解除之前,所有进厂职工必须测温,乘车进入的,车辆要消毒,全车人员都要测温。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上午和下午固定时间段,在工作场所对职工进行测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登记记录。职工中若有发热、咳嗽、乏力、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症状,立即到隔离室隔离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及时联系临近医院到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并立刻向企业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密切接触人员要隔离。

 6.9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严格落实消毒措施,正确使用消毒剂并确保消毒频次,做到“凡出必消、凡进必消、凡趟必消”。

 6.10 养殖场所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实施隔离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入。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与病死畜禽、野生动物、带毒畜禽产品及运输车辆接触。

 6.11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各项动物防疫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提升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

 6.12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禁止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切断可能的疫情传播途径。加强饲养人员管理,严禁食用不明来源食品,严禁到疫区或者与疫区相关人员接触。

 6.13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兽药、非法添加物饲喂生猪,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6.14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禁止从疫区调入畜禽,严格杜绝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出售给生猪私屠滥宰户。

 6.15 养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申报检疫制度,出售或运输畜禽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经检疫的畜禽不得出栏。

 6.16 养殖场所必须配合基层防疫人员,强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监测检测。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按照疫情处置程序,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迅速果断扑灭疫情。

 七

 应急处置 7.1 实行出现疫情立即上报制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及疫区输入人员等情况的,应迅速实施隔离措施,拨打 120 急救电话、疾控中心或定点医院 24

 小时值班电话,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同时将情况如实报送疫情防控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济宁市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 24 小时值班电话:

 济宁市疾控:2655350; 任城区疾控:6768119; 兖州区疾控:3919922; 曲阜市疾控:4495021; 泗水县疾控:4365610; 邹城市疾控:5213698; 微山县疾控:8222772; 鱼台县疾控:3321155; 金乡县疾控:8716698; 嘉祥县疾控:6827636; 汶上县疾控:6766019; 梁山县疾控:7322964;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热门诊:2253897; 济医附院发热门诊:2903024; 济宁市传染病医院:2042120;2042121。

 7.2 从业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迅速摸清与异常人员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并登记造册,将上述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隔离观察。

 7.3 立即启动对疫情现场进行全面强制性封闭管理,任何人不得离开现场。

 7.4 加强对疫情密切接触区的管理,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7.5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来源: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书

 一、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动物防疫属地责任,做好辖区生猪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各村(社区)负责加强对辖区养殖场(户)、贩运人员、搬运车辆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三、各村(社区)负责宣传和落实禁止泔水喂猪规定,对收集、运输、使用泔水喂猪行为进行阻止,指导农户科学处置自家产生的泔水,发现泔水喂猪行为,及时报镇畜牧站,由镇畜牧站报市农林局执法大队进行处置,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养殖户进行处理。

 四、各村(社区)负责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疫区封锁管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村(社区)要与各村民小组组长和防疫员签订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书,将所有养殖场(户)划分片区,落实到人,加强巡查监管。

 六、各村(社区)要组织防疫员对辖区所有养殖场(户)开展全覆盖疫病排查检查,确保不漏一个养殖场,一个农户,一头生猪,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七、各村(社区)要组织做好各养殖场(户)等重要场所的日常消毒和巡查工作,务必深入养殖场、农户、猪圈开展细致检查摸排,确保重要场所每日消毒 3 次以上。

 八、实行每日排查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重点排查养殖场(户)有无生猪异常死亡,有无生猪转移,有无生猪产品调出、有无泔水喂养生猪,有无养殖污染等情况,每天报送排查情况到镇畜牧站。

 九、各村(社区)发现有非洲猪瘟可疑临床症状或不明原因死亡等现象的,立即就地隔离封锁,并上报镇畜牧站和镇政府。

 十、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简阳市施家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

 负责人:

 驻村领导:

  驻村干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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