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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市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27 21:34:02 浏览数:

 0 2020 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市委、市纪委统一安全部署,现就全区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案件。通过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遏制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蔓延的势头,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建立健全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统筹谋划,有序推进。要精心组织,通盘考虑,既要立足当前,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行为。

  (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又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实施步骤

  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各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中央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议、决定,提高全社会对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危害性的认识,营造守法、公平、诚信和反对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觉抵制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二)自查自纠(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一是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地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注意把握政策和讲究策略,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要从严处理。

  (三)整改提高(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要切实抓好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要强化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

 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强化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

  (四)查处案件。各单位要将依法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案件贯穿专项工作的始终。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系统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问题线索的渠道;要设立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问题,鼓励企业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拆,要注意保护投拆举报人,对投拆举报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案件,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区成立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

 地、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区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合力,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深化改革,治本抓源。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力度。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财政税收、投资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及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三)深入调研,实施指导。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

 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推广和借鉴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商业活动的成功经验。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及时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情况分阶段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2 22 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 2010 年 6 月 18 日监察部第 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 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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