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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案法庭辩护材料

发布时间:2021-08-27 23:25:02 浏览数:

  涉嫌盗窃案法庭辩护材料

  1 目

  录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 1

 一、证人马某帮的证言证实,张某强在类似的情形下存在拾金不昧的先例,其为人正派,没有盗窃的故意 ································· 1

 二、被害人陈某兰的陈述证实,张某强打扫房间征得其同意,且当时卧室窗帘拉上,张某强辩解未看到戒子能够成立 ·················· 2

 三、张某强同事们的证言一致证实,张某强平时工作积极勤劳,工资可观,本案中的打扫行为均属正常操作 ······························ 2

 四、张某强的丈夫曾某立的证言进一步证实,张某强工作待遇及存款良好,没有盗窃的动机 ··················································· 3

 五、退回补充侦查后收集的证据材料都是有利于张某强的,本案证据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强有犯罪事实 ······ 3

 六、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防止案件“带病”起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 3

 七、张某强已经蒙冤四个多月,历经煎熬,恳请贵院尽早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早日感受公平与正义 ······································· 4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再次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 5

 一、张某强没有盗窃行为和动机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证据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其有犯罪事实 ························ 5

 二、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可能再通过补证的方式证明张某强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 ···································· 7

  2 三、张某强已经羁押四个月余,退一万步说,其即便有罪,继续羁押期限也将马上超过可能判处的刑罚 ···································· 7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 9

 一、张某强唯一的有罪供述系受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违心供述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不应采信 ···································· 9

 二、张某强有罪供述中的作案手法,与监控录像、经验法则存在矛盾,且该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 10

 三、张某强辩解其未看到戒指,存在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合理根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13

 四、张某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存在任何补证的可能 ······························· 14

 五、张某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有在案及待查间接证据足以推定 ································································ 14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 17

 一、张某强批准逮捕时所依据的有罪供述可被证实为虚假供述,证据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其有犯罪事实 ············· 17

 二、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张某强“盗窃故意及行为”已无补证的可能,且有适格保证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 20

 三、目前的证据情况,张某强无罪的可能性较大,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继续侦查,且有利于彰显办案的谨慎性,防范冤假错案 ···· 21

 四、张某强已羁押近三个月,在有退查可能性的情况下,继续羁押

  3 张某强,即便其有罪,羁押期限也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 22

 五、张某强曾经身患多种疾病,旧疾缠身加上眼镜老花,其恶劣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宜继续羁押 ·············································· 22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关于调取张某桥、马某帮证人证言的申请书 ··············································································· 24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关于调取张某强 5 2015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6 26 日、0 30 日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书 ························ 27

 张某强涉嫌盗窃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证据材料目录 29

 第 1 页

 共 29 页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县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办案检察官:

 接受张某强及其家属本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张某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张某强,听取其详尽辩解。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先后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人证言申请书、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以及相关书证,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贵院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 3 月 25 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回贵院。现辩护人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辩护人总体认为,补充侦查后收集的证据材料全部有利于张某强,辩护人之前提交的意见及相关申请中,所反映的可证明张某强没有盗窃行为和动机的线索查证属实。

 综合在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强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证人马某帮的证言证实,张某强在类 似的情形下存在拾金不昧的先例,其为人正派,没有盗窃的故意

 证人马某帮的证言证实张某强曾于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汽车南站的“××”酒店上班,其在上班期间工作良好,未曾受到投诉及批评,还受过表扬。其有一次捡到客人的戒子归还客人,客人还写了感谢信对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表扬。可见张某强平时为人正派,品德高尚。证人马某帮讲述的情形与本案被害人遗失的情形类似,根据常理,人在同等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需求,行为特征和表现通

 第 2 页

 共 29 页 常是一致的。张某强曾经拾金不昧的善举,可以推定张某强在本案中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 、被害人陈某兰的陈述证实,张某强打扫房间征得其同意,且当时卧室窗帘拉上,张某强辩解未看到戒子能够成立

 侦查人员打电话向陈某兰核实,陈某兰的陈述张某强打扫房间是经过她同意,可见张某强进入卧室打扫,本身并无不当。而且陈某兰也称当时窗帘是没有拉开的,与张某强的辩解一致。结合“当时时空条件下房间采光差”、“戒指本身规格小、颜色淡”、“床头柜上物品杂乱,容易导致忽视小戒指”等客观条件,加之张某强“眼睛老花”、“工作慌张,精神恍惚”等主观因素,张某强辩解其没有看到戒指能够成立。

 三、张某强同事们的证言一致证实,张某强 平时工作积极勤劳,工资可观,本案中的打扫行为均属正常操作

 首先,几乎与张某强同时进入××宾馆工作的主管张某桥、同事赵某梅,她们均称张某强平时工作表现不错,从未受到顾客的投诉和批评。主管张某桥还称有顾客对张某强的工作表示认可。可见张某强平时工作比较好,深受主管、同事和顾客的信赖。

 其次,她们的证言还反映张某强每月有稳定的基本工资。结合辩护人提交的张某强工资条,可以认定张某强享有五险一金,每月有 3000 到 5000 元工资。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桥、赵某梅的证言还证实张某强征得客人同意进入有客人的房间打扫,将装塑料瓶与装垃圾的袋子分开装,符合她们打扫惯例和要求,并无不当。

 

 第 3 页

 共 29 页 四、张某强的丈夫曾某立的证言进一步证实,张某强工作待遇及存款良好,没有盗窃的动机

 曾某立提供证言证实其夫妻两人工作稳定,工资可观,而且他们在老家有房产,名下存款 29 万,还有 10 余万借人。可见,张某强自身工资待遇和存款良好,并不缺钱,其因为爱慕虚荣,贪图便宜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

 五、退回补充侦查后收集的证据材料都是有利于张某强的,本案证据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强有犯罪事实

 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前,辩护人根据张某强的辩解,提供两条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其没有盗窃故意及行为的线索,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调取张某桥、马某帮证人证言的申请书》。经退回补充侦查,关于张某强曾经拾得别人戒指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另外一条线索,侦查人员虽然询问了证人张某桥,但具体询问内容没有包含张某强是否曾经要求其报警,不排除该事实也属实。另外,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赵某梅、曾某立,被害人陈某兰,各方陈述均从不同角度证实张某强没有盗窃的动机及行为。本案的证据状况已经比较明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强有犯罪事实,对张某强的指控的证据体系已经无法建立。

 六、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契 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防止案件“带病”起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某明,在今年 3 3 月 月 4 14 日两会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6 2016 年检察机关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优秀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应该践行曹某明检察长的讲话精神,树立起纠错的勇气和魄力。恳请贵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注意到本案对张某强存在的各种有利证

 第 4 页

 共 29 页 据,作出不起诉决定, 防止案件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让张某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七、张某强已经蒙冤四个多月,历经煎熬,恳请贵院尽早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早日感受公平与正义

 张某强自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如今已经四个月有余。因为其一时脆弱,加之受民警不当诱供及同监室友的误导,陷入错误法律认识,违心作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其曾想,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坦荡,禁得住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案情很快能够查清,还其清白。但没想到一个因为无知和脆弱的违心的供述,却让其已经羁押了四个月有余,渴望的公平与正义迟迟没有到来。她在看守所的每一次呼吸都感受着强烈的痛苦。如今,对其每羁押一日,公正就迟来一天。鉴于张某强的羁押日期已经很久,恳请贵院尽快做出不起诉决定,还张某强一个清白。

 以上意见恳请检察官充分审查并采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赵某丽

 律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 5 页

 共 29 页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再次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县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张某强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现案件处于贵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对张某强取保候审,贵院于 2 月 25 日以事实尚未查清为由驳回申请,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 3 月 25 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回贵院。根据补充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张某强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之前的驳回申请的理由已经不存在,张某强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强没有盗窃行为和动机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证据情况已经发生重大 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其有犯罪事实

 第一,张某强拾金不昧的线索查证属实。证人马某帮的证言证实张某强曾于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汽车南站的“××”酒店上班,其有一次捡到客人的戒子归还客人,客人还写了感谢信对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表扬。可见张某强平时为人正派,品德高尚。证人马某帮讲述的情形与本案被害人遗失的情形类似,根据常理,人在同等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需求,行为特征和表现通常是一致的。张某强曾经拾金不昧的善举,可以推定张某强在本案中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二,张某强经济状况好的线索查证属实。曾某立提供证言证实其夫妻两人工作稳定,工资可观,而且他们在老家有房产,名下存款29 万,还有 10 余万借人。可见,张某强自身工资待遇和存款良好,

 第 6 页

 共 29 页 并不缺钱,其因为爱慕虚荣,贪图便宜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

 第三,张某强一贯工作良好的线索查证属实。张某强在××宾馆的主管张某桥、同事赵某梅,她们均称张某强平时工作表现不错,从未受到顾客的投诉和批评。主管张某桥还称有顾客对张某强的工作表示认可。张某强曾经在“××”酒店的主管马某帮也对张某强赞赏有加,称其在上班期间工作良好,未曾受到投诉及批评,还受过表扬。可见,可见张某强平时工作比较好,深受主管、同事和顾客的称赞。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不符合其一贯作风和为人品格。

 第四,案发现场光线差的线索查证属实。辩护人会见张某强时,张某强辩解其打扫 1312 房间时,卧室里的窗帘并未拉开。经侦查人员打电话向陈某兰核实,陈某兰也称当时窗帘是没有拉开的,与张某强的辩解一致。可见当时现场光线条件差,结合“戒指本身规格小、颜色淡,在暗黄色灯光的照射下,可能导致戒子颜色与橘红色的床头柜颜色相近”、“床头柜上物品杂乱,容易导致忽视小戒指”等客观条件,加之张某强“眼睛老花”、“工作慌张,精神恍惚”等主观因素,张某强辩解其没有看到戒指能够成立。

 第五,张某强打扫动作正常的线索查证属实。张某强的主管张某桥,同事赵某梅征得称“征得客人同意进入有客人的房间打扫”和“将装塑料瓶与装垃圾的袋子分开装”,这些行为都符合她们打扫惯例和要求。被害人陈某兰也称张某强打扫房间是经过她同意的。可见,本案中张某强的一系列打扫动作都正常操作,并没有任何不当或者诡异之处。

 第六,侦查民警存在不当诱供的线索也可查证。张某强辩解其作出虚假供述的原因之一是办案民警反复向其强调盗窃仅是小事,损失已经挽回,如果早就认罪,民警早就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让其回家与丈夫庆祝生日。对此,辩护人曾申请调取张某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承办检察官也已经调取到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查证张某强

 第 7 页

 共 29 页 的辩解是否属实。另外,辩护人也提交了张某强丈夫曾某立的身份证复印件、××看守所关押人员家属送来物品清单,印证了张某强想到丈夫生日而违心供述的辩解。可见,张某强作出的虚假供述的原因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二、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可能再通过补证的方式证明张某强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

 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能够证明不利于张某强的事实已经收集固定。除去张某强的有罪供述,收集的证据情况至多仅能证明戒指从床头柜“移动”到塑料瓶袋子中,但证据无法证明这种“移动”系张某强盗窃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相反存在大量的证据完全能证明,这种“移动”张某强并不知情,张某强为人正派,品德高尚,举止正常,没有盗窃行为和故意。本案发生在“密闭”的空间,客房房间内部没有监控,案发当天也不存在其他目击证人,也不可能有客观能够证明张某强有盗窃故意及行为。因此,本案证明张某强有罪的证据已经穷尽,本案已经不存在通过进一步补证的方式,实质性地增加对张某强的盗窃的指控。

 三、张某强已经羁押四个月余,退一万步说,其即便有罪,继续羁押 期限也将马上超过可能判处的刑罚

 张某强自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如今已经 蒙冤..四个月有余。本案即便张某强有罪,但其也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的损失也完全挽回。另据张某强称,案发当日被害人也认为损失已经挽回,不主张追究张某强,对张某强有谅解的意思表示。而本案涉案数额仅为 6000 多元,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张某强判处四、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继续羁押,羁押张某强有

 第 8 页

 共 29 页 罪,也将导致加羁押限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导致刑期倒挂。更何况,张某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羁押期限每增加一天,公平与正义就迟来一天。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强的情况符合 2016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的规定,应当对张某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协助人民检察院谨慎适用审前羁押措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张某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再次提出对张某强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恳请贵院考虑上述因素,对张某强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申请,望以照准!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赵某丽律师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

 第 9 页

 共 29 页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县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办 案检察官:

 接受张某强及其家属本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张某强至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张某强,听取其详尽辩解。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总体认为, 综合在案所有证据及相关情况,无法认定张某强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以不起诉处理为宜。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张某强唯一的有罪供述系受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违心供述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不 应采信

 公安机关一共讯问张某强六次,张某强仅在第四次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其辩解其有罪供述系违心作出的,该辩解存在合理说明及根据:

 第一,民警存在不当诱供。张某强辩解其作有罪供述前,办案民警反复向其强调,其盗窃行为仅是小事,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如果早就认罪,民警早就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民警的这种不恰当的政策教育方式,加之龚红发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导致其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认罪就可以出去。

 第二,受同监室室友的影响。张某强辩解其听监室的人说只有认

 第 10 页

 共 29 页 罪才能取保候审出去。监室室友的说法,张某强错误认为印证了民警的说法,加深认罪就能出去的认识。

 第三,恶劣的羁押环境。张某强的父亲曾系乡村公职人员,从小家教严格,张某强从小就有树立起了贤良淑德、为人正派的意识。在看守所,与各种涉嫌劣迹的人关押在一起,让其备受煎熬,感觉人格受辱,产生严重的精神痛苦,促使其想尽早离开看守所。另外,张某强 2003 年曾经历过车祸,腰间锥盘突出、错位,逢过十多针,2009年又左腿瘫痪过,经过理疗才恢复。旧疾在身加之眼睛老花,看守所非常态的作息让其产生严重肉体痛苦,也加深其尽快出去的想法。

 第四,担心其丈夫为其操劳。张某强与其丈夫常年同甘共苦,两人感情很好。其丈夫的生日是农历十月十五日,及 2015 年新历的 11月 26 日,是张某强被刑事拘留的第四天。当天民警也提审了她,而在两天后他又收到其丈夫于 11 月 26 日给她寄的衣服(有看守所的家属送物清单可以证实)。这让其想起早年与丈夫共患难的往事,以及11 月 26 日系其丈夫五十岁的生日,其丈夫系军人转业,战友间有五十岁过寿的惯例,她却未能陪伴,却还要丈夫为其奔走操劳。于是,最终产生蒙冤认罪出去的想法。

 综上,受民警和监友的影响,导致张某强对认罪的后果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认罪就能出去。而恶劣的羁押环境让其 承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丈夫的生日和他们之间的往事加剧了这种精神痛苦,最终导致张某强萌生了蒙冤认罪出去的念头。

 二、张某强有罪供述中的作案手法,与监控录像、经验法则存在矛盾,且该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张某强有罪供述中称,其系“一手拿着裹着戒指的抹布,一手拿

 第 11 页

 共 29 页 着两个塑料瓶,然后将塑料瓶和戒指一起扔进了专门装废弃塑料瓶的袋子里面”。这一作案方式得不到监控录像的印证:

 (一)张某强扔塑料瓶时,其双手拿物品的方式与其供认的方式不符

 监控录像 10:04:13 显示,张某强是右手拿着一个塑料瓶和一块大的抹布,左手拿着另一个塑料瓶。这明显与“一手拿着裹着戒指的抹布,一手拿着两个塑料瓶”的说法相矛盾。如果张某强确实有意盗窃戒指,她手中塑料瓶及抹布如何摆放直接关系能否顺利地偷到戒指,系作案的核心细节,记忆应当非常鲜明,不可能存在记忆错误。相反,如果张某强根本没有盗窃的意图,这不过是其打扫卫生时不起眼的细节,记忆模糊及错误符合常理。

 (二)监控录像所显示的张某强左右手拿物品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有意盗窃的作案手法

 监控录像 10:04:14 至 10:04:15 显示,张某强是右手拿着抹布和塑料瓶,其中抹布是半对折贴在掌心上,掌心朝上,而塑料瓶搭在抹布上面用手指抓住的。如果戒指是如供述所说的“裹在抹布里面”,监控录像显示抹布和塑料瓶子的拿法,明显不利于其控制抹布甩出其中的戒指。因为抹布是帖在掌心上的,掌心向上,在将瓶子扔出前,手指不控制抹布。而张某强扔瓶子的动作仅仅用了 1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此顺畅自然的扔瓶子的动作,在抹布不受手指控制的情况下,如果真系有意盗窃,该手法明显很难得逞。相反,其有罪供述称“一手拿着抹布,另一手拿着两个瓶子”,或“左手是抹布贴着掌心,而掌心向下,塑料瓶用手指抓在抹布下面”的拿法,手指能灵活控制的抹布,更符合有意盗窃的手法。可见,张某强供述的手里物品的拿法,是其想象自己如果是“小偷”会如何作案,而非源自其真实的记

 第 12 页

 共 29 页 忆。

  (三)张某强将抹布从右手传递到左手时,动作连贯自然,不存在“扔戒指”的明显动作

 监控录像 10:04:15 至 10:04:16 显示,张某强将抹布从右手传递到左手。整个动作流程自然,持续时间短,期间没有任何“甩动”或者是“摇动”的动作,仅仅很自然的交接。值得注意的是,传递过程中,抹布始终属于半对折的状态,没有摊开。没“摊开”、“甩动”、“摇动”,而认定系有意“扔戒指”显然不合常理。

 (四)张某强摊 开抹布时,抹布已经偏离装塑料瓶袋子的上方,“抹布里裹戒指”明显不符实际

 监控录像中 10:04:16 至 10:04:17 显示,张某强将抹布从右手递到左手后,随之整个身体向左前方走了两步,同时将半对折的抹布整个摊开,将抹布披在其工具车左手边的铁板边缘处。清晰可见,在张某强将抹布摊开的时候,抹布已经偏离装废弃塑料瓶袋子的上方,如果张某强系“抹布里裹戒指”,此时戒指应该掉到地上,而不是塑料瓶袋子里面。

 (五)综合来看,张某强扔塑料瓶的整个动作快速流畅,神情自然,明显是正常的打扫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张某强走出 1312 房间,扔矿泉水瓶和抹布的时间仅仅短短的 5秒钟。整个动作流畅自然,没有任何异常举动,也没有任何神情慌张的表现。扔好塑料瓶、摊好抹布后,张某强立即拿起拖把拖地板,动作衔接自然,可见张某强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打扫卫生上,根本没有注意抹布里的戒指。

 

 第 13 页

 共 29 页 三、张某强辩解其未看到戒指,存在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合理根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当时现场采光条件差。2013 年 10 月 23 日××的天气是阴天(网上查××气象网)。而张某强辩解其打扫 1312 房间时,卧室里的窗帘并未拉开。结合当时女客人才刚刚起床,并裹着浴巾,该辩解可信。而酒店卧室的灯光是暗黄色的,较为昏暗。现场光线条件差,很可能未看到戒指。

 第二,戒指的规格小,颜色淡。戒指是女士戒指,本身规格小,色调系银白色,系浅色系。而床头柜的颜色橘红色,系深色系。小的浅色系的物品,放在大的深色系背景下,容易被忽略。而且卧室灯光暗黄,银白色戒指在暗黄色灯光照射下,可能导致戒指颜色与橘红色相近,更加容易被人忽视。

 第三,床头柜上的物品凌乱。张某强的供述称当时床头柜上放着“裤袜、充电器、放遥控器的皮套,饮料”,而被害人陈述没有提到裤袜和遥控器皮套。但现场勘验图片显示有遥控器皮套,再结合女客人当时刚起床,并裹着浴巾,当时裤袜放在床头柜可能性大。可见,床头柜物品凌乱应该属实,凌乱的桌面也可能导致张某强注意力分散,没有注意到小戒指。

 第四,张某强本身眼睛老花。案发时,张某强 48 岁,正是眼睛容易老花的年纪。另外讯问笔录中也显示,张某强称自己眼睛老花,看不清字,需要民警宣读笔录给她听,也可证实其确实眼花。

 第五,张某强工作繁忙,精神恍惚。案发那段时间××举办“农博会”,名光大宾馆客人众多,酒店上下都很紧张繁忙,张某强工作压力大,精神比较恍悟,注意力下降。

 第 14 页

 共 29 页 四、张某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事实, 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存在任何补证的可能

 本案目前的证据体系,除了张某强的一份有罪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可能证明张某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这份有罪供述系张某强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违心作出的,供述的内容与客观证据、经验法则相悖,不应采信。因此,目前的证据的情况至多仅能证明戒指从床头柜“移动”到塑料瓶袋子中,但证据无法完全确定“移动”系有意为之的,而排除无心之举的可能。另外,客房房间内部没有监控,也不存在其他目击证人及客观物证,无法通过补证的方式,证明张某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五、张某强不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有在案及待查间接证据足以推定

 (一)在案证据证实系张某强主动联系主管

 张某强的供述及张某桥的证言证实系张某强主动联系主管张某桥,告知张某桥 1312 房间客人的戒指遗失了。监控录像显示在10:51:43,张某强从其他房间走到 1312 房间,应该是张某强接到前台电话,反映 1312 房间客人戒指不见的时候。10:58:04,张某强走出房间到工具车上拿手机打电话给主管张某桥。10:00:13,张某桥走向 1312 房间去。可见张某强在与女客人共同查找 6 分钟 21 秒后,如此短暂时间内,就积极主动联系主管,完全常规举动。如果张某强确实有盗窃行为,不可能在遗失戒指的女客人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如此积极主动。

 (二)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强扔完塑料瓶后,神情及动作正常

 监控视频显示,在张某强知道戒指遗失、寻找戒指、倒生活垃圾袋、民警过来以后,神情自然、积极配合,没有诡异的动作和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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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另外 12:28:26 开始,在其主管将装塑料的袋子拿起倒出,民警发现戒指时,她的反应是吃惊疑惑,停下手中查找的活, 立刻走上前去围.......观.,表情显得疑惑,这一反应夹着着“吃惊”、“疑惑”、“好奇”、“茫然”,明显是不知戒指在袋中的反应。张某强没有前科劣迹,如果确有盗窃行为,心理素质不可能这么强大,神情掩饰如此恰当到位。

 (三)张某强辩解在客人报警前,其与主管讲过报警

 张某强辩解,案发当天,她和主管、女客人反复查找,没有找到戒指之后,心理曾经怀疑过到底是否存在所谓的戒指,担心女客人自己不小心遗失戒指最终会归责到其身上。于是,在客人报警前,其就与主管张某桥提过报警,希望借助警察还她清白。这一有力辩解其有向提审民警讲过,但民警没有如实记录。张某桥的证言笔录记载简单,没有涉及到其与张某强的对话。恳请承办检察官向张某桥查证。如果该辩解属实,足以推定张某强没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否则不合常理。

 (四)张某强辩解,其在类似情形下,存在拾金不昧的先例

 张某强辩解,2014 年 3、4 月份左右,其在汽车南站对面的“××”酒店上班,有两次拾金不昧的经历。一次是客人退房之后,在卫生间留下一个男式戒指,另一次打扫卫生发现床垫下面有 4000 多元的现金。两次其都将物品和现金交给当时酒店的主管马某帮。该情形与本案被害人遗失戒指的情形类似。如果张某强的辩解查证属实,对审查判断本案张某强是否有盗窃故意及行为,具有借鉴参考意义。这种先前善举的借鉴意义,与前科劣迹对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再次犯罪的借鉴意义是同样的道理,恳请检察官予以重视。

 (五)张某强工作待遇及存款情况良好,没有盗窃的动机 张某强自从名光大宾馆 2014 年 12 月分开张后,就一直在该酒店上班。该酒店工资待遇与国企相同,享有五险一金,每月工资有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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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多元(最多一个月其拿过 5600 元,有一个月其请假十天回家参加亲人葬礼也拿了 3080 元的工资),每年 5 天的带薪年假。工作近一年,她的工资卡有 5 万元的存款。这份工作是其在其他酒店不能享有的,她十分珍惜。张某强特别指出也明确知道宾馆的用工条例,如果有犯罪记录不能录用,盗窃戒指她只能得不偿失。另外,辩护人了解到,张某强的名下存款 30 余万,老家两套房产,完全没有盗窃的动机。恳请检察官不要因其酒店清洁工、河南人的身份,形成刻板印象。

 综上,本案张某强不存在犯罪行为,起诉意见书指控其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任何补证的可能,符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第四百零四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中所列举所有情形。恳请检察充分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赵某丽律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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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县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张某强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现案件处于贵院审查起诉阶段。受张某强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的确认,××××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张某强至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张某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总体认为,本案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 年 年 1 月 月 22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强批准逮捕时所依据的有罪 供述可被证实为虚假供述,证据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实其有犯罪事实

 贵院批准逮捕张某强时,所依据的最为关键的证据系张某强第四次讯问时所作的有罪供述。张某强在这整个侦查阶段仅作过这次有罪供述,该供述后被其推翻。审查该供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皆存在最大缺陷,系虚假供述,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封闭的证据锁链。

 (一)从供述自愿性的角度看,张某强的有罪供述系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作用下违心作出的

 张某强的有罪供述系在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而违心供述的。这在辩护人提交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中已经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辩护人恳请检察官再次注意,审查张某强该份供述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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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当从其的文化水平、人生经历、民警审讯、羁押环境及其与丈夫的感情方面,分析其违心作出有罪供述的认识方面及意志方面的因素。在认识因素方面,张某强系受民警不当诱供及同监室室友的影响,陷入错误的法律认识,误认为只要认罪了就能够取保候审。而在意志因素方面,恶劣羁押环境和其与丈夫同甘共苦的生死经历(2003 年,张某强与其丈夫曾某立在河北廊坊发生车祸,险些丧命),促使其在得知丈在五十岁生日仍再为其奔走操劳时,精神崩溃而产生蒙冤认罪出去的想法。可见,张某强的有罪供述是在错误的法律认识及脆弱的精神意志下作出的,自愿性存在缺陷,应保持谨慎性,不予采信。

  (二)从供述的真实性角度看,张某强的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及经验法则相悖,明显系虚假的

 第一,关于作案方式的供述。辩护提交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已经详尽分析了张某强供认的作案方式与监控视频存在重大矛盾。张某强对作案关键细节(即手拿矿泉水瓶及抹布的方式)描述与客观事实相悖,不可能是因为记忆错误。而且按照监控视频所显示张某强扔塑料瓶的方式,也不符合有意盗窃的正常手法,足见张某强的有罪供述系其想象自己如果是小偷将会如何作案,而非来自其真实的记忆。张某强扔塑料瓶的整个动作快速流畅,没有异常的“甩动”、“摇动”、“抖动”的动作,均是正常的打扫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第二,关于作案后表现的供述。张某强在有罪供述称“听到前台呼叫,说 1312 房间的戒指不见了,当时我很害怕,但是我还是装了一下回到房间里”。然而,从在共同查找短暂的 6 分钟后张某强就主动报警、以及待查的张某强主动要求报警、其得知戒指在装塑料瓶袋中找到时的反应、以及监控可看到张某强与他人查找戒指时的举止,当中张某强没有显露任何刚刚盗窃怕被别人觉察的神情和举动。张某强并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其心理素质不可能如此强大,掩饰慌张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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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情如此恰当到位。

 第三,关于作案动机的供述。张某强在有罪供述称“我也是女人,比较虚荣,看到这么漂亮的戒指就想偷回去自己戴一下,所以就偷了”。这种“爱慕虚荣”的作案动机明显与张某强平时为人及常理相悖。

 首先,张某强自 2014 年 12 月份开始在名光大宾馆上班,从辩护人提交的工资表可知,其每月出勤上班的天数极高,即便其偷回去也没有戴的时间,否则上班期间其将近 50 岁的年纪戴着年轻女士的戒指必然被人发现; 其次,张某强侄女(养女)写给检察官的信中介绍的张某强平时的为人及事迹可知,张某强是一位勤俭节约、为人朴素的中国传统妇女,爱慕虚荣的说法与其一贯作风不符 ;再次,辩护人调取的银行存单及房产证明看,张某强经济条件良好,也不可能因为贪图小利而盗窃; 最后,待查的张某强曾经拾金不昧的先例一旦查证属实,可进一步证明张某强并非爱慕虚荣的人,相反却是一位有职业操守、品德高尚的人。

 (三)从供述的唯一性角度看,张某强的无罪辩解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存在合理根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张某强辩解其未看到戒指,结合“当时时空条件下房间的采光条件差”、“戒指本身规格小、颜色淡,在房间暗黄色灯光的照射下,可能导致戒指颜色与橘红色床头柜颜色相近”、“床头柜上物品杂乱,容易导致忽视小戒指”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加之张某强“眼睛老花”、“工作慌忙,精神恍惚”等主观因素,完全可能成立。另外戒指在装塑料袋中出现,也不能排除系张某强打扫时抹布不小心带到等其他各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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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二、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张某强“盗窃故意及行为”已无补证的可能,且有适格保证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不利于张某强的事实已无补正可能

 本案能够证明不利于张某强的事实已经收集固定。除去张某强的有罪供述,收集的证据情况至多仅能证明戒指从床头柜“移动”到塑料瓶袋子中,但证据无法完全锁定这种“移动”系张某强盗窃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而本案发生在“密闭”的空间,客房房间内部没有监控,案发当天也不存在其他目击证人,也没有客观物证能够证明张某强有盗窃故意及行为。因此,本案证明张某强有罪的证据已经穷尽,本案已经不存在通过进一步补证的方式,实质性地增加对张某强的盗窃的指控。

 (二)有利于张某强的事实可经查证

 相反,本案有利于张某强的事实仍待进一步查证。张某强提出两条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其没有盗窃故意及行为的线索。两条线索辩护人已经通过提交《关于调取张某桥、马某帮证人证言的申请书》的方式向贵院提出调取申请。恳请检察官秉承客观中立的原则,务必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向相关证人核实相关情况。另外,辩护人认为在有利于张某强的事实还未经查证的情况下,也宜先对张某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为存在查证的事实,对张某强的指控力度将降低甚至无法成立;然而即便不存在有利于张某强的事实,对张某强的指控也不会实质性增加。无论何种情形,本案不利于张某强的事实都已经基本查清,证据也固定到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有适格的人愿意充当张某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张某强的丈夫曾某立、其侄女龚某的大学同学田某铭、曾某立的同事及张某强的朋友关某革,均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在××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的收入,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履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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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义务的能力,均自愿充当张某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其中,田某铭可提供完整的暂住证明、租赁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曾某立可以提供暂住证明、租房合同及收入证明。关某革可以提供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及社保证明。

 另外,如果张某强、田某铭、关某革不符合充当保证人的条件,张某强的家属也表示愿意以 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申请取保张某强。

 三、目前的证据情况,张某强无罪的可能性较大, 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继续侦查,且有利于彰显办案的谨慎性,防范冤假错案

  综上可知,本案证据状况无法证明张某强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相反在案和待查证据可以推定没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张某强无罪的可能性较大。本案证据已经固定到位,不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即便对张某强采取取保候审,也不妨碍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及之后的审判。在本案争议性较大、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办案机关现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彰显办案机关的谨慎性。倘若最终确实查明张某强没有犯罪事实,也可以将错误羁押的危害降至最低。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6 2016 年 年 1 1 月 月 2 2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实行)》,并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转载《新京报》法律学者王琳写的篇名为《审前“以羁押为原则”,该终结了》的专题社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用意就是为了引导司法机关谨慎使用“审前羁押”,防患“以羁代侦”酿成冤假错案,同样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起诉。这种谨慎适用审前羁押的精神,完全适用于张某强案。对张某强采取取保候审,能体现××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保持步调一致,契合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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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四、张某强已羁押近三个月,在有退查可能 性的情况下,继续羁押张某强,即便其有罪,羁押期限也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第一,从本案诉讼周期看。本案张某强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被拘留,已经羁押近三个月。本案目前的证据情况,根本无法达到起诉条件,如要起诉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上文已经分析,本案已经没有进一步补证张某强有罪的可能性,而查实张某强无罪的证据仍需一段时间。如果本案退查,诉讼期限将延长一个月,重新移送审查移送,检察官仍要留时间重新审查起诉,而且鉴于本案争议性较大,即便移送审判,审理期限也将拉长,本案的诉讼周期很有可能超过六个多月。

 第二,从可能 量刑情况看。本案即便张某强有罪,但其也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的损失也完全挽回。另据张某强称,案发当日被害人也认为损失已经挽回,不主张追究张某强,对张某强有谅解的意思表示。而办案涉案数额仅为 6000 多元,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张某强判处四、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继续羁押,很有可能导致加羁押限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导致刑期倒挂。

  五、张某强曾经身患多种疾病,旧疾缠身加上眼镜老花,其恶劣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宜继续羁押

 张某强 2003 年曾经历过车祸,腰间锥盘突出、错位,在北京廊坊的医院住院,逢过十多针,至今在其腰部仍然存在十公分左右的疤痕。2009 年,其又左腿瘫痪过无法走路,经过经半个多月的理疗才恢复。另外现今近 3 个多月的羁押,视力急剧下降,越来越看不清楚。旧疾在身加之视力下降,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宜继续羁押,否则身体状况将进一步恶化,积下更大的疾病。先行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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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综上,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协助人民检察院谨慎适用审前羁押措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张某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特提出对张某强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恳请贵院考虑上述因素,对张某强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申请,望以照准!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赵某丽律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1.田某铭充当适格保证人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暂住证明、租赁协议),联系方式××; 2.曾某立充当适格保证人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暂住证明、租赁合同),联系方式××; 3.关某革充当适格保证人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暂住证明、社保卡证明),联系方式××;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截屏及新京报《审前“以羁押为原则”,该终结了!》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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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强涉嫌盗窃案

  关于调取张某桥、马某帮证人证言的申请书

 ××县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受张某强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的确认,××××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张某强至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张某强。

 辩护人在会见张某强的过程中,张某强否认其存在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辩称其有罪供述系心理痛苦的情形下违心作出的。并提供两条线索能证实其没有盗窃的故意及行为:

  第一条线索,其辩称其在客人报警前就主动与主管张某桥提过报警。其辩解,案发当天,她和主管、女客人反复查找,没有找到戒指之后,心理曾经怀疑到底是否存在所谓的戒指,担心女客人自己不小心遗失戒指最终会归责到其身上。于是,在客人报警前,其就与主管张某桥提过报警,希望借助警察还她清白。这一辩解其有向提审民警讲过,但民警没有如实记录。

  第二条线索,其辩称在类似的情形下存在拾金不寐的先例。其指出,2014 年 3、4 月份左右,其在汽车南站对面的“××”酒店上班,有两次拾金不昧的经历。一次是客人退房之后,在卫生间留下一个男式戒指,另一次打扫卫生发现床垫下面有 4000 多元的现金。两次其都将物品和现金交给当时酒店的主管马某帮。该情形与本案被害人遗失戒指的情形类似。

 辩护人认为,张某强提供的两条线索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张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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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9 页 犯罪与否,对于审查是否存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至关重要,有收集调取的必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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