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制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查终结报告书示例
××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 “3.2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查终结报告书
“3.2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于 20××年 3 月 25 日立案侦查,20××年 4月 21 日破案,通过侦查和讯问,已侦查终结,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男,1969 年 02 月 24 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镇××四委××组,现住址××省××市××镇××四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0××年 3 月 25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年 4 月 2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女,1993 年 09 月 07 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61 号,现住××省××县××镇××村 61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0××年 3 月 29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男,1991 年 07 月 09 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61 号,现住××省××县××镇××村 61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0××年 4 月 21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女,1977 年 01 月 13 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二社45 号,现住××省××县××乡××村二社 45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0××年 4 月 21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我局取保候审。
二、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 20××年 3 月 25 日 07 时 50 分××县公安局××派出所向我局报称:他们在 3 月 24 日晚上夜查时截获一辆装有癞蛤蟆的双排座汽车,请我单位配合进行处理。我局立即受案派出民警调查,经对被查获的××车辆及车厢内疑似蟾蜍的野生动物进行检查清点,共计 42 塑料编织袋,数量 13999只,并当场进行扣押。经聘请××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我局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蟾蜍送检活体样本(共计 126 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野生动物为中华大蟾蜍(学名:Bufo gargarizan),属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审讯,××拒不交代其 3 月 24 日所加工的中华大蟾蜍的来源。经侦查,发现 3 月中下旬××手机通话记录多次与××省××市××县的××多次通话联系,且 3 月 23 日晚移动电话的活动地点在××主叫××。遂将××在××县××镇××村院子加工的中华大蟾蜍与××联系起来。20××年 3 月 31 日,侦查员再次提审××时,在强大的证据攻势下,××坦白交代了其在××县××镇××村院子加工的
中华大蟾蜍,为 3 月 23 日晚其从××省××县××处以每斤 13 元的价格收购 1516 斤中华蟾蜍,共计 42 塑料编制袋,共计付款一万九千多元,并于 3 月 24 日 3 时许运至××县××镇××村租的院子处由其雇佣的××、××及××于 3月 24 日进行加工提取蟾蜍酥,在全部提取完后装车运往城外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及××趁××被抓后将提取的蟾蜍酥从××居住房间带走,并于 3 月 25 日××、××、××三人共同商议后转移至××县老家藏匿于××家冰箱中。犯罪嫌疑人××及××、××、××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供认不讳。
三、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20××年 2 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先后多次教唆××、××及××等人为其打工从事加工中华蟾蜍及非法狩猎抓捕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提取蟾蜍酥,20××年3 月初,××开车将××及××从××省××县老家接到××,并于第二天同其雇佣的司机××(另案处理)四人一同前往××省××县为从事加工提取蟾蜍酥做准备,3 月 10 日左右开始直到 3 月 19 日××和××在运输非法收购的中华蟾蜍被交警查获,共计非法收购中华蟾蜍一万余斤,××将雇佣××、××、××及××等人加工提取的蟾蜍酥共计六十余斤,并出售给××等人(另案处理)。3 月 19 日,犯罪嫌疑人××及雇佣的司机××从××县××乡××处非法收购中华蟾蜍,在运输途中被当地交警查获后.经××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侦查,××被查获的中华蟾蜍共计 23
塑料编织袋,数量共计 6630 只,其中死亡 682 只,共重 453.5公斤。当日××被查后,犯罪嫌疑人××立即安排××等人离开××县并转移至××县。
3 月 22 日至 3 月 23 日,××来到××县××镇联系××××及××通过××联系租下××在××镇××村寺巷 4号的院子继续从事非法加工提取蟾蜍酥的行为。3 月 23 日晚吃过晚饭后××从××县出发到××省××县××家收购非法狩猎抓捕的中华大蟾蜍,于当晚凌晨时分到达××家后以每斤 13 元的价格收购 1516 斤中华蟾蜍,共计 42 塑料编制袋,共计付款一万九千多元,于 3 月 24 日凌晨 3 时许运至××县××镇××村寺巷 4 号院子同其雇佣的××、××及××四人搬至院子正北及正西角落房间。3 月 24 日安排××、××及××三人于 10 时只 23 时进行加工非法收购来的1516 斤中华大蟾蜍,共计提取蟾蜍酥 6.4 斤。3 月 25 日凌晨 0 时左右,××等人在全部提取完后××安排四人共同装车并开车和××运往城外被查获,××及××趁××被抓后将提取的蟾蜍酥从该院子××居住房间带走,3 月 25 日上午××、××、××三人共同商议后转移至××县老家藏匿于××家冰箱中。
案发后,我队侦查人员经对被查获的××车辆及车厢内疑似蟾蜍的野生动物进行检查清点,共计 42 塑料编织袋,数量 13999 只。经聘请××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我局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蟾蜍送检浯体样本(共计 126 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野生动物为中华大蟾蜍(学名:Bufo
gargarizan),属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及××、××、××、××、××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车辆、电子称、提取蟾蜍酥夹子等工具物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中华大蟾蜍而予以收购并加工提取蟾蜍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中华大蟾蜍而加工提取蟾蜍酥,案发后,其三人将提取的蟾蜍酥转移至××县老家藏匿于××家冰箱,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拟呈请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刑侦治安大队 承办人: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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