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纠正烟草专卖管理的几个倾向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03 15: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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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把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完全确定以来,专卖成效已有目共睹。特别是近几年,不断深入进行的行业改革、整顿、规范工作更是取得了显著效果。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已经从行政、法律、资产、管理、人事等各个方面得到全方位确立和巩固。笔者认为,在烟草专卖管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应忽视的倾向性问题,不切实纠正这些问题,势必影响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倾向之一:重外打 轻内管
外打通常是指对行业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追刑等打假打私措施。烟草市场经历了由乱到治比较漫长的艰苦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重要任务是整顿市场,打击“三烟”。导致业内人士误认为烟草专卖法是行业的法,是对他人执法,曾一度还提出烟草专卖就是“我卖你买,你卖我打。”“归我管理,由我调控”等口号。专卖管理的主要精力,主要工作就是放在“外打上”,对行业内部的超计划收购烟叶、超计划生产、超准运证运输、虚拟客户、拆单分摊、卖大户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则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或者只作轻描淡写处理。因为怕得罪同行,得罪领导,不敢管、不愿管。不作为造成内管盲区。
倾向之二:重许可 轻监管
国家对烟草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作为基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都能够较为重视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通过召开听证会,确定合理布局,把握审批权,极大提升了许可证的“含金量”。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日常跟踪监管。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私自借证、转让的现象比较突出。人证不符导致案件查处难以到位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有的经营户往往被视为贡献大、能力强而受到溺爱,即使是受到多次查处,也不轻易取缔。
倾向之三:重处罚 轻整改
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只注重就案办案,处罚结案了事,而忽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分析,以及应当怎样纠正等进行劝诫、教育、挽救工作。具体表现为:一是只罚不教。即对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只按章罚款,不进行宣传教育,不指出为什么错、错在哪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只罚不追。满足于对查到的问题处理完毕,对其根源、隐患、来龙去脉不作深入细致的追查;三是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结案事了。不能做到帮当事人制定详细整改措施,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纠正到位,从而达到不再犯的目的。
倾向之四:重数量 轻质量
这里所称案件质量既包括份量,又包括文书质量。追求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是多数专卖执法人员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一方面案件任务压力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工作不仔细,不认真,缺乏应有的知识水平和经营案件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就案论案,满足个案侦破,好不容易发现一个线索,缺乏耐心跟踪,锲而不舍的精神,就赊三不如现二的抓了。其结果往往成“无头案”或“无尾案”。根本起不到打击震慑的效果。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满足于拼数字。做案子,不是掌握足够的证据依法抓人,而往往是凭借部分线索,期望公安机关抓人后再补证。甚至认为只要当事人认可了,不管其证据是否有关联性,是否单薄,就急于求成定性定案。殊不知这样的案件质量是靠不住的。二是忽视案件文书质量。有的格式文书填写不规范,有的姓名、时间不符,甚至还出现品种、数量不准确等低级错误。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管理中存在的“四重四轻”等倾向性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其危害,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第一,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和把握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坚持内管与外打并重。
《烟草专卖法》及其条例调整的主体首先应是烟草行业内部单位,重点也是烟草行业内部单位。因为烟草行业各项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流通的主体是作为批发企业的烟草公司。《烟草专卖法》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的烟草专卖制度,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一直以来,在《烟草专卖法》的执法实践中,管理及处罚的对象重点在行业外,这种状况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近几年在国家局高度重视及强有力措施推动下,狠抓了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行业形象发生了根本性改观,事实告诉我们:行业外的违规违法与行业内有着密切关系,抓行业内规范管理是抓外打的基础,也是法定重要职责之一。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局最近出台的《工作规范》为契机,来一次全员内管革命,增强全员规范意识,对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坚持不懈做到位,管到位,坚持一手抓外打,一手抓内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后患,真正树立起严格规范的形象。
第二,坚持依法实施许可,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作为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作为专卖管理的基础抓紧抓好。首先要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到人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电访员三管齐下。建立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中的撤回、撤销、取消、注销、吊销制度。特别应借助今年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大好时期,广泛深入开展一次《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从严管理好证件,重点抓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狠抓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提高案件经营能力和案件质量。烟草专卖管理与执法所反映出的问题,直接或间接都与队伍素质有关,既包含思想素质,也包含业务素质。烟草专卖在烟草各项工作中起主导支配地位。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队伍素质建设与提升工作质量。一是要严把入口关,专卖队伍是执法队伍,不是一般的行业岗位,不能照顾、迁就,不能拉夫凑数,应挑选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法规知识、有能力,讲原则的人进专卖队伍,条件许可应从有关院校的相关专业挑选优秀毕业生补充。二是重培训,严管理。要建立强有力的培训计划和严厉的培训手段,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不能养老好人,养闲人。切实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会经营案件,会固定证据,会依法办案。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考核。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认真审查每一起案件。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案件检查责任追究。严厉实行“一案一审,一月一通报。”要站在替当事人负责、替自己负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起烟草执法案件。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做到“三步式”执法,把教育转化经营户工作作为烟草专卖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两个至上”的行业价值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为打造“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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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之二:重许可 轻监管
国家对烟草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作为基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都能够较为重视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通过召开听证会,确定合理布局,把握审批权,极大提升了许可证的“含金量”。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日常跟踪监管。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私自借证、转让的现象比较突出。人证不符导致案件查处难以到位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有的经营户往往被视为贡献大、能力强而受到溺爱,即使是受到多次查处,也不轻易取缔。
倾向之三:重处罚 轻整改
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只注重就案办案,处罚结案了事,而忽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分析,以及应当怎样纠正等进行劝诫、教育、挽救工作。具体表现为:一是只罚不教。即对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只按章罚款,不进行宣传教育,不指出为什么错、错在哪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只罚不追。满足于对查到的问题处理完毕,对其根源、隐患、来龙去脉不作深入细致的追查;三是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结案事了。不能做到帮当事人制定详细整改措施,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纠正到位,从而达到不再犯的目的。
倾向之四:重数量 轻质量
这里所称案件质量既包括份量,又包括文书质量。追求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是多数专卖执法人员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一方面案件任务压力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工作不仔细,不认真,缺乏应有的知识水平和经营案件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就案论案,满足个案侦破,好不容易发现一个线索,缺乏耐心跟踪,锲而不舍的精神,就赊三不如现二的抓了。其结果往往成“无头案”或“无尾案”。根本起不到打击震慑的效果。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满足于拼数字。做案子,不是掌握足够的证据依法抓人,而往往是凭借部分线索,期望公安机关抓人后再补证。甚至认为只要当事人认可了,不管其证据是否有关联性,是否单薄,就急于求成定性定案。殊不知这样的案件质量是靠不住的。二是忽视案件文书质量。有的格式文书填写不规范,有的姓名、时间不符,甚至还出现品种、数量不准确等低级错误。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管理中存在的“四重四轻”等倾向性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其危害,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第一,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和把握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坚持内管与外打并重。
《烟草专卖法》及其条例调整的主体首先应是烟草行业内部单位,重点也是烟草行业内部单位。因为烟草行业各项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流通的主体是作为批发企业的烟草公司。《烟草专卖法》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的烟草专卖制度,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一直以来,在《烟草专卖法》的执法实践中,管理及处罚的对象重点在行业外,这种状况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近几年在国家局高度重视及强有力措施推动下,狠抓了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行业形象发生了根本性改观,事实告诉我们:行业外的违规违法与行业内有着密切关系,抓行业内规范管理是抓外打的基础,也是法定重要职责之一。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局最近出台的《工作规范》为契机,来一次全员内管革命,增强全员规范意识,对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坚持不懈做到位,管到位,坚持一手抓外打,一手抓内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后患,真正树立起严格规范的形象。
第二,坚持依法实施许可,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作为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作为专卖管理的基础抓紧抓好。首先要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到人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电访员三管齐下。建立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中的撤回、撤销、取消、注销、吊销制度。特别应借助今年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大好时期,广泛深入开展一次《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从严管理好证件,重点抓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狠抓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提高案件经营能力和案件质量。烟草专卖管理与执法所反映出的问题,直接或间接都与队伍素质有关,既包含思想素质,也包含业务素质。烟草专卖在烟草各项工作中起主导支配地位。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队伍素质建设与提升工作质量。一是要严把入口关,专卖队伍是执法队伍,不是一般的行业岗位,不能照顾、迁就,不能拉夫凑数,应挑选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法规知识、有能力,讲原则的人进专卖队伍,条件许可应从有关院校的相关专业挑选优秀毕业生补充。二是重培训,严管理。要建立强有力的培训计划和严厉的培训手段,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不能养老好人,养闲人。切实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会经营案件,会固定证据,会依法办案。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考核。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认真审查每一起案件。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案件检查责任追究。严厉实行“一案一审,一月一通报。”要站在替当事人负责、替自己负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起烟草执法案件。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做到“三步式”执法,把教育转化经营户工作作为烟草专卖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两个至上”的行业价值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为打造“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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