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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示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19:14:55 浏览数:

 ××省公安厅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伤鉴(法)字[20××]

 ×× 号

 一、委托单位 ××县公安局 二、委托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三、检验对象 赵××,女,61 岁,汉族,文盲,住××县×城镇利民小区,身份证号××××××××××××××××××。

 四、送检材料 ××市××医院住院病历、赵××右侧髋关节×线片。

 五、简要案情 20××年 11 月 6 日,赵××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到××市××医院进行诊治。

 六、鉴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七、检验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八、检验地点

 ××省公安厅 九、病历及相关材料摘抄 ××市××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记载:20××年 11 月 6 日,赵××以“右髋外伤半余天”入院。查体:生命体征稳定。右髋处活动受限,压痛,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

 20××年 11 月 6 日摄×线片(号:49231)见:赵××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右侧髋关节间隙正常。11 月 14 日摄×线片(号:49689)见: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对位尚可。12 月 1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短缩,骨皮质不连续。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

 20××年 12 月 5 日,在气管内麻醉下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十、检验情况 20××年 1 月 4 日,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吴××主任法医师、××省人民检察院李××副主任法医师、××医学院附属医院秦××教授共同详细查阅了所送检的赵××在××市××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四张×光片。

 审阅赵××的×线片(号:××××、××××、××××、××××)显示:20××年 11 月 6 日,右股骨颈骨

 皮质欠连续;11 月 14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完全离断,断端移位。12 月 1 日,右侧股骨颈短缩。

 十一、分析说明 1、根据案情,结合病历材料和复阅×线片,我们认为20××年 11 月 6 日赵××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

 2、20××年 11 月 6 日,赵××右下肢损伤后,右髋关节处活动受限,压痛,未记载有明显肿胀,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无短缩畸形;×线片显示: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由此,我们分析认为,20××年 11月 6 日,赵××右下肢的损伤为股骨颈不完全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十二、鉴定结论 赵××20××年 11 月 6 日损伤的程度为轻伤。

  (鉴定结构印章)

 鉴定人:刘××(职称)

 徐××(职称)

 罗××(职称)

 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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